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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会让离婚更难吗 2020年12月08日

近日,民政部下发通知,根据民法典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将执行30天的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提前30日申请。这再次引发了舆论对离婚冷静期的热议。此一规定被部分网友解读为“实力劝退离婚”“一方不想离,婚就离不成”,有人担心,家暴受害者能顺利离婚吗?

首先要看到,《民法典》里的“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婚姻双方的协议离婚,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双方到民政部门“友好分手”“好说好散”,这并没有排除双方的诉讼权利。如果一方要离、一方不愿离,协议离婚这条路走不通,离婚主张方还可以到法院依法提出离婚诉讼。

很大程度上说,到法院起诉离婚,才是家暴受害者等婚内弱势群体应当采用的正确方式。因为这些情形下,受害者的诉求不仅是离婚,往往还伴随对自身其他合法权益的捍卫。用《反家暴法》等法律为受害者撑腰,才能更好惩恶扬善,捍卫公平正义。

此次民政部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种“做减法”有利于厘清责任,让法律的归法律,政策的归政策。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冲动中的婚姻双方,一个正式冷静下来的机会,慎重考虑自己的重大选择,想清楚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一些年轻人闪婚闪离、斗气式离婚确实存在,有些冲动是可以通过时间来渐渐“冷却”消化的。

必须明确,离婚冷静期不是为公民行使离婚权设置障碍。维护家庭稳定,不代表要让渡婚姻自由这一底线。婚姻自由是《宪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准则,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题中之义。

从民法典到民政部门的实施条款,一路走来的“离婚冷静期”,伴随着一个艰难平衡的过程:既让夫妻双方更慎重地作出离婚决定,也要让关系破裂的双方有重新选择的机会;既要营造温馨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也要尊重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面对这一新事物,有不同声音是正常的,关键在于消除误解、凝聚共识,让制度的善意最大限度地实现。 (据《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