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政策护航 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

编者按:

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在第三十六个全国助残日到来之际,宁夏同步启动了助残日系列活动。为让广大残疾人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惠残政策,本报梳理汇编了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文化服务、权益维护等多方面扶持举措。政策聚焦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从就业帮扶到权益保障,从技能提升到文化关爱,助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

残疾人教育政策

一、残疾人参加高考合理便利

1.服务对象:参加高考且提出申请的残疾学生。

2.服务标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不同类别等级的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二、残疾人大学生资助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和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

2.服务标准: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实行入学时一次性资助,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学历每人资助3000元。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毕业后一次性资助3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三、残疾人中考招生照顾

1.服务对象:参加中考的残疾学生。

2.服务标准:残疾人考生在体育、英语听力口语、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等测试中对实际残疾所丧失能力的科目进行照顾,未在以上科目享受照顾的中考总成绩加5分。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四、交通银行残疾大学励志奖学金

1.服务对象: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注册的在校中国籍残疾大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2.服务标准:评选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在学业、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在校残疾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每人奖励5000元。推荐程序:由高校推荐,报所在地省级残联;省级残联按照中国残联分配名额和高校上报情况确定拟奖励人选,报中国残联。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 0951-5668821 0951-5668820

残疾人技能培训政策

一、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1.服务对象: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农村低保残疾人、原建档立卡残疾人、特困供养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一户多残、以老养残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家庭中的残疾人及以上情况重度残疾人的1名直系亲属或监护人。

2.服务标准:补贴标准平均1500元/人,用于培训人员食宿、交通、培训课程以及购买生产学习资料等费用。

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有一定学习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经济困难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家庭具有抚养或监护权利的直系亲属,经负责组织培训的残联审核同意,也可参加。

2.服务标准:对各级残联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的、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1200元/人(次/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三、“残疾人手工艺师”培训

1.服务对象: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其亲属。

2.服务标准:刺绣手工艺师培训资金补助标准初级3000元/人、中级5000元/人、高级6000元/人。自治区残联对初级刺绣手工艺师培训每人补助1000元、中级每人补助2000元、高级每人补助3000元。剪纸、编织等其他类手工艺师培训补助资金,由实施县(区)残联根据具体培训的时间要求和经费测算。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951-5668821 0951-5668820

残疾人之家政策

残疾人之家运营补助

1.服务对象:通过星级评定的残疾人之家。

2.服务标准:自治区残联根据星级评定级别每年给予一定运营资金补助,其中:一星级给予1万元补助、二星级给予2万元补助、三星级给予3万元补助、四星级给予4万元补助、五星级给予5万元补助。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951-5668815 0951-5668808

残疾人文化政策

一、文化进残疾人家庭“五个一”项目

1.服务对象:重度残疾人家庭。

2.服务标准:各地残联结合实际组织适宜的文化活动,或者送文化服务、文化产品上门。活动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阅读一本书、参观一次展览、观看一次电影、游览一次公园、参加一场文化活动。标准为500元/户。

二、文化进社区项目

1.服务对象:残疾人较为集中的村(社区)。

2.服务标准:支持社区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器材、信息无障碍设备等文化产品,支持社区开展残疾人读书交流、盲人讲电影、残疾人特殊艺术展示等活动及服务,或者当地残联购买文艺演出、展览等文化服务提供给社区残疾人。标准为每个村(社区)1万元。

三、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

1.服务对象:扶持省市两级办好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栏目,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电视台开播国家通用手语和实时字幕栏目,支持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专题栏目。

2.服务标准:30万元。

四、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盲人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建设

1.服务对象:有需求的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盲人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

2.服务标准:支持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盲人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购置盲文书籍、有声读物、信息无障碍设备及阅览室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改造等,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以盲人为主的各类残疾人文化服务。标准为市级公共图书馆盲人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扶持5万元,县级扶持2万元。

五、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项目

1.服务对象:残疾人艺术团体、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人道主义思想宣传基地、融媒体残疾人专题节目、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站、点)、残疾人文化艺术创作、其他符合扶持的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业态。

2.服务标准:申请扶持的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给予残疾人艺术团体扶持资金10万元,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扶持资金10万元,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扶持资金8万元,人道主义思想宣传基地扶持资金8万元,市、县电视台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每个扶持8万元,融媒体中心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每个扶持5万元,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站、点)扶持5万元,残疾人文化艺术创作根据不同奖项、不同等次分别给予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资金扶持。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六、培养特殊艺术人才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获得全国、全区艺术类奖项,学习声乐、器乐、舞蹈、戏曲、绘画等艺术门类的在校就读残疾学生。

2.服务标准:1万元/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951-5668823 0951-5668822

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一、阳光助残共富计划

1.服务对象:居住且生活生产在农村的残疾人家庭,家庭至少有1名持证残疾人或经评定的事实残疾人;家庭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或有从事产业发展的意愿;家庭自愿接受当地残联和乡镇、村相关管理服务,积极支持残疾人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生产劳动,依法依合同获得相应的产业收益和劳动收入。

2.服务标准: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帮扶对象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各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级承担。

二、农村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地

1.服务对象:涉农工业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非农涉农工业企业或互联网+电商等商贸企业、种植养殖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非遗传承手工业/工艺企业、文化旅游企业等各类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2.服务标准:扶持50户残疾人家庭以上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困难残疾人20户以上的合作社,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致富带头人带动10户以上困难残疾人家庭发展特色产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包括重度残疾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的乡村振兴帮扶车间,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三、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管理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

2.服务标准:房屋面积30㎡以上,按摩床1张以上,从业盲人按摩人员1人以上,给予创办补助1万元;房屋面积50㎡以上,按摩床4张以上,从业盲人按摩人员4人(含4人)以上,给予创办补助2万元;房屋面积70㎡以上,按摩床7张以上,从业盲人按摩人员7人(含7人)以上,给予创办补助3万元。对盲人按摩机构分别进行一星、二星、三星达标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万元达标奖励。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四、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1.服务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宁夏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服务标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残疾职工数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12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标准)。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五、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助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2.服务标准:自治区残联对经县级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内的补助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内的补助10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20人以上、30人以内的补助1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上的(含30人)补助20万元。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六、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补助

1.服务对象:考评认定合格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

2.服务标准: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基地开展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七、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

1.服务对象:灵活就业残疾人。

2.服务标准:残疾人持续从事灵活就业,且每年从事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照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八、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1.服务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营运1年以上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登记创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治区残联按照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5000元、第三年300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创业补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九、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项目

1.服务对象: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一年以上,保障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定就业的宁夏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除外)。

2.服务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每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十、残疾职工养老保养补贴项目

1.服务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安排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等。

2.服务标准:每超额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 0951-5668821 0951-5668820

残疾人权益维护政策

一、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一级或者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应当是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低保)、孤残儿童寄养、分散供养等困难家庭;同时满足《宁夏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宁残联发〔2024〕18号)第二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服务标准:户均标准5000元。自治区对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二区补助比例为50%,县(区)承担50%;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补助比例为80%,县(区)承担20%;对其他9县(区)补助比例为90%,县(区)承担10%。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二、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圆梦护航保)

1.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各地可提标扩面。

2.服务标准: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人均保额为意外身故10万元、意外伤残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意外医疗住院津贴100元/天。鼓励各县(区)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提高保障标准、扩大覆盖面。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及补贴

1.服务对象: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档管理,具有宁夏户籍且在辖区居住,经专业机构评估为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

2.服务标准:1200元/人。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四、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其监护人。

2.服务标准:各电信企业对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现有移动电话通话费、上网流量、有线宽带、短信等4类出账费用或用户所选套餐给予不低于8.5折优惠。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五、残疾人法律援助

1.服务对象:有需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残疾人,尤其是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为其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咨询、调解、代书、代理、辩护等。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六、残疾人驾车

1.服务对象: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配戴助听设备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手指残缺或缺失、单眼视力障碍(裸视或矫正5.0以上且水平视野150度以上)、上肢残疾(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配戴助听设备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手指残缺或缺失、单眼视力障碍(裸视或矫正5.0以上且水平视野150度以上)、上肢残疾(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的残疾人可申请驾照。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七、特殊困难残疾人上门代办服务

1.服务对象:行动不便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和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家庭的残疾人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盲人按摩机构申请营业执照、保健按摩机构升级为医疗按摩机构、按摩机构年检、残疾人证申领、退休待遇资格认证、办理房产手续、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法律援助、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办理低保“两项补贴”等民政服务、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保服务、家政服务、就业服务等服务事项,按照自愿申请、无偿服务、协同联动的原则,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受理、县级残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上门代办服务。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八、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

1.服务对象:残疾人证办理、“两项补贴”申请、养老保险补助和就业帮扶申请人。

2.服务标准:将残疾人证办理、“两项补贴” 申请、养老保险补助和就业帮扶申请合并为“一件事”。申请人根据政策规定和个人需求,可单项也可多项申请服务事项。线上通过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平台或手机“我的宁夏”政务服务 App,网上选择办理事项、填写申请表、上传材料,提交申请办理事项;线下残疾人或监护人携带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帮助残疾人在线上申请残疾人服务“一件事”。通过数据共享、后台流转,残联、民政和人社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同时办理残疾人申请的相关事项。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九、残疾人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跨区通办”

1.服务对象:残疾人证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请人。

2.服务标准:残疾人证服务事项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实行“跨省通办”“跨区通办”。办理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和就业年审可以异地办理,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申请人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或企业(单位)所在地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咨询电话:0951-5668836 0951-5668816

以上惠残政策(项目),在执行中如有出入或不同理解,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本报记者 束 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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