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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出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参考》

本报讯(记者 束 蓉) 5月11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创新工作机制,于近日出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参考》(以下简称《工作参考》),进一步厘清履职边界、规范工作全流程,为民政部门依法、稳妥、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工作提供清晰实操指引。

《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遗产管理主体,履职全程要严格遵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立案应诉、遗产清点、公示公告、债权债务处理、无主财产认定、收归国有”全闭环工作体系。强调民政部门仅依法履行遗产法定管理职责,不垫付债务、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以法治刚性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与法律权威。

《工作参考》明确,民政部门不能自行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必须经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两种途径担任:一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追加民政部门作为被告或第三人。通过法定程序,明确了任职启动渠道。

《工作参考》细化遗产管理人七个工作步骤,规范应诉答辩,全面摸清遗产底数,全域公开公示公告,分类妥善管护遗产,严谨债权核查登记,严格按照法定顺序完成遗产分配,依规处置无主剩余遗产,打造标准化履职流程。明确合法管理、诉讼、公告、律师等各方必要履职费用,可从遗产中优先列支。

截至目前,全区涉及基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件2件,民政部门供养对象遗产处置案件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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