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纳紫璇)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5条,紧扣不动产登记全流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围、职责,规范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强调了地籍调查成果的共享、运用。特别是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的要求,明确了国有农用地土地经营权登记以及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的规定,助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了可以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办法》围绕便民利企,规定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事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优化流程,便民利民。鼓励自治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区外开展区域合作、跨省通办。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应当即时办结。可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场所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办法》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求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建立土地供应、竣工验收备案、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并行办理机制,推动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商品房“交房(地)即交证”。当事人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环节申请预告登记,防范“一房多卖”等交易风险。推行“带押过户”,对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该不动产上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的,经不动产买卖双方、贷款方达成一致,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