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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

本报讯 为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近日,自治区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废止2016年发布的旧办法。

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亡故人员,以及由市、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亡故人员。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且无需宁夏户籍。

根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并在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放)的救助对象,将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为基准,向其发放一次性殡葬救助金。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由民政部门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供救助,并据实核报费用。此外,公益性公墓单位将对救助对象给予墓位使用费10%的优惠,鼓励经营性公墓单位给予减免。

申领程序实行属地管理。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逝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等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象在异地亡故、安葬(放)的,也需到原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办法还规定,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将应火化遗体土葬或散埋乱葬的;已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渠道领取丧葬补助金的。特困供养人员的丧葬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为保障政策落实,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加大救助力度,扩大政策覆盖。殡葬救助金将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临时救助资金或地方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民政部门将联合财政、公安、卫健、人社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一站式”服务流程,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李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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