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宁夏区委会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对于食品安全法中转基因标志的认定”回复中指出“仅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有标注要求,未对餐饮环节作出要求。如果地方法规对转基因食品标注有规定的,相应的地方应遵照执行”。目前,相关省份在餐饮环节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方面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制度范式,但在调研发现,宁夏众多餐饮单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如元宝牌成品大豆油,其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然而这些餐饮单位均未按照规定在餐饮场所进行显著标识,导致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动摄入转基因食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执法困境突出。在实际操作中,天津、贵阳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餐饮单位未明示转基因食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但宁夏尚未见相关媒体报道提及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问题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执法力度明显不足,导致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餐饮环节难以有效落实。
建议,填补立法空白,完善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为宁夏餐饮环节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时,应充分考虑餐饮环节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实际需求,增设明确且具体的条款。如,“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采用标牌、电子屏或菜单标注等方式明示转基因食品原料信息”。
加强合规指引,规范餐饮单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餐饮环节转基因标识合规指引》等相关文件,详细说明餐饮单位在转基因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以及标识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指导餐饮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经营场所内对转基因食品原料进行清晰、准确的明示,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信息。
推进行业自律,构建良好市场秩序。联合宁夏餐饮饭店协会共同制定《转基因食品使用自律公约》,明确餐饮单位在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时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积极推行绿色非转认证制度,鼓励餐饮单位优先选择非转基因食品原料,并对符合绿色非转认证标准的餐饮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餐饮行业形成自觉遵守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