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纳紫璇) 近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涵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关键环节。
《条例》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
针对矿产资源勘查环节,《条例》规定,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前,应编制勘查方案报原探矿权出让部门批准并取得勘查许可证方可开展勘查作业。探矿权人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每年报告有关情况,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或进行采矿活动。
在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方面,《条例》要求,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前,需编制开采方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且应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作业,重大调整需经原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最长30年,中型最长20年,小型最长10年,期限届满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依法续期。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及尾矿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浪费。
《条例》还体现了开放合作与科技创新导向,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宁合资、合作或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