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红霞)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居民群众用热痛点,对室温标准、收费退费、停供管理等问题作出多项重要调整,为冬季供暖“保驾护航”。
最引人关注的变化,是将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法定室温合格标准明确设定为不低于20摄氏度,较以往标准有所提升。若热用户感觉室温不达标,向供热单位反映后,对方须在12小时内响应并入户测温。双方对结果如有争议,可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针对退费这一核心诉求,《条例》给出了硬性标准:若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双方无合同约定时,供热单位需按日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连续停热超72小时或一个采暖期累计停热超7天,将按停热天数采暖费的2倍退费。这为热用户维权提供了明确预期,有效避免了以往“测温容易、退费难”的困境。缴费方面,鼓励供热单位对一次性缴清采暖费的用户给予优惠。
对申请停止用热的用户,《条例》在规范流程的同时,特别为“热能损耗补偿费”设置了天花板,明确规定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各市、县政府另行规定。
《条例》大幅强化了法律责任。对“无证经营”的供热行为,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对擅自退出或部分退出供热经营的,罚款上限高达50万元,显示出强有力的监管决心。
《条例》还积极推动行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转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智慧供热信息监管平台,供热单位须建立智能化监测系统,实现热源、管网、换热站、用户室温的数字化管理,并接入监管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医院、托育机构、幼儿园、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可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供热起止期,供热单位需优先保障。市县政府需对城镇低保居民及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供热补贴。供热单位需公开24小时服务电话,供热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供热质量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评价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