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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充电“占位费”成“价格刺客”

——宁夏12345热线转办贺兰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占位费”管理

本报记者 陈 敏

有的按分钟计费,有的按小时计费,费率从几毛钱到几块钱不等,很多新能源车主发现,我区一些充电站“占位费”收取标准差异较大,给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惑。

近日,贺兰县政协通过宁夏政协数字智能化平台提交《新能源汽车充电“占位费”应明明白白收取》的社情民意信息,宁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此件转办至承办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就充电“占位费”收取情况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管理。

民进贺兰支部和贺兰县政协委员谢什昕反映,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充电桩需求不断增加,但充电车位常常被挤占,成为“充电难”的重要成因。为提高充电桩“换位率”,部分充电站会收取“超时占位费”,这本是一项正常的费用,但有群众反映,一些充电站在缺少提醒、不进行明示的情况下,向充电车辆收取高昂的“占位费”。

通过进一步调研发现,部分充电站在收取占位费时,缺乏明确的收费提醒和标识,有的车主在充电完成后未及时收到通知,导致无意识中超时停车,产生额外费用。由于占位费收取不透明、不合理,消费者投诉也呈增多趋势。

为此,民进贺兰支部和谢什昕联名提交社情民意信息反映这一问题,被贺兰县政协采用后报送自治区政协。

社情民意信息建议,充电站应提前公示收费标准,在充电桩现场和充电软件上公示占位费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确保消费者在使用前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加强收费提醒,通过App弹窗、短消息、语音提示等多种方式,在车辆充电完成后及时提醒车主驶离,并给予一定免费驶离时间。为避免产生过高费用,充电站应细化占位费封顶价格,对于因充电设施中途故障、计时错误等情况造成的占位费,应及时回应车主反馈,主动予以免除或退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充电站收费行为的监管,督促企业规范收费行为,对于违规收费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答复介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规定,我区新能源车充换电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授权市、县政府制定。新能源车在专用充电停车位充电完成后未能及时驶离,产生的“占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充电运营商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充电运营商应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占位费”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依法公开标示价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收费管理,指导各地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等相关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费行为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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