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 敏) 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区病残津贴政策,该厅通过制度平稳过渡、动态调整标准、优化经办服务等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津贴水平,织牢织密特殊群体养老保障网。
2025年1月,国家统一规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正式实施,不再对缴费年限进行限定,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限制,均可享受病残津贴。目前,全区共有253名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
全区原病残津贴标准,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计发最低600元;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再加发10元,最高每月计发700元。新的病残津贴不限定最高标准,与缴费年限长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相挂钩,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全区退休人员调待政策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执行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调整,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重新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算病残津贴;对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执行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调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目前全区领取病残津贴的最高水平达到4700余元,随着养老金持续调整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