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红霞) 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申请办理流程提供了制度遵循。《审查办法》自今年5月3日起施行。
《审查办法》明确了区、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审查条件、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建立了歇业、停业、复产报告和屠宰证书到期换证审查规定,明确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处罚措施。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办法》明确,选址符合审查要求后,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及时答复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效期为5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各地准确理解执行《审查办法》,把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关,助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