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纳紫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对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相关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住宁全国政协委员刘建国呼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规定,推动破解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践难题。
“当前,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扣、审查和处置不够规范的情况仍然存在,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损害权利人正当利益;保管、先行处置措施不规范,造成涉案财物毁损、贬值;对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等的证明材料移送不全,制约后续审查处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案件办理质效和执法司法公信。”刘建国委员认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难题,既有办案机关工作理念上“重定罪量刑,轻财物处置”的原因,也与实践中相关工作机制、措施不够健全有关。
刘建国委员建议,落实全流程涉案财物处置要求,借鉴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甄别,并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规定;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明确对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赋予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权利,并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以切实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
刘建国委员表示,应设立相对分离的对物之诉程序,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确立涉案财物处置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原则。为适当兼顾诉讼效率,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设置“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涉案财物问题”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