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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对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布寒假提醒函

本报讯(记者 梁 静) 1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局获悉,为持续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2025年寒假前夕,自治区“双减”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向全区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倡议和提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获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核准书》,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且“经营项目”或“业务范围”中明确注明“从事XX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或“XX阶段XX类培训”等内容方可开展培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一些公司名称中虽然带有“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文化传播”等字样,但不具备校外培训资质,不得开展校外培训业务。

寒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都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以及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更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规广告。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校外培训机构要将安全作为开展一切培训活动的底线和红线,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培训环境。

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管理,在平台上进行售课、消课等业务,接受平台全流程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应主动公示收费标准等信息;应规范收退费,主动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主动开具正规发票,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学费且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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