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宁夏企业生态环境信用 评价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陈 敏)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8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评价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和附则,明确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条款。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蓝、黄、红”四个等级转变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无不良环境行为的企业,B级为具有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约谈的行政管理的企业,C级为具有除警告、通报批评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但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D级为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我区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企业在财政性资金支持、评先树优、执法检查频次给予激励措施;对B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和D级企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失信惩戒,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运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参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 2025-01-10 1 1 华兴时报 content_85541.html 1 宁夏企业生态环境信用 评价办法2月1日起施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