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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 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施行

本报讯(记者 孙振星) 12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政策吹风会上获悉,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据介绍,《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要求,立足小切口立法定位,结合本地实际,对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全链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坚持依法管理和保障民生并重、坚持源头治理和末端管理共治、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举、坚持着眼长远和立足当前兼顾等立法特点。

《规定》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费应当公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管,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等,通过立法方式,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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