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纳紫璇)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市、县(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入库、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和后期管护等工作流程,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资金出资开展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能力建设、科研攻关等项目,均纳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自治区级入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的审查,向中央项目库申报,负责自治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工作,做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统计工作,加强全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工作并组织项目申报。
《办法》规定,除险情特别紧迫的突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外,所有项目均纳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实行入库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专项资金。对已入库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属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调整理由和调整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办法》强调,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均为独立项目,不得将单体治理项目人为分割成多个项目,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项目完成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运行维护措施等内容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