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 敏
买了不合适的衣服,可以退货;买错的飞机票、高铁票也可退款或改签,但看了一部不满意的电影,或因临时有事错过观影时间,却常常无法退票或改签,只能自认倒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否公平?
近日,民革宁夏区委会通过宁夏政协数字智能化平台提交《尽快调整电影票退票方式的建议》的社情民意信息,宁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此件转办至承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民革宁夏区委会反映,近年来,电影产品呈现出巨大吸引力,已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日常消费品,也推动电影市场发展强劲增长。然而,电影票常常无法退票或改签,这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公平,消费者应当享有“无理由退换”的权利。
民革宁夏区委会认为,目前,我区部分影院推出了退改签服务,但在实际运行和操作中,线下买票仍不允许退改签。目前推出的退改签只针对线上购票,并不适用于线下购票。大部分影院售票处标明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标语,与线上购票的顾客付出同等的价格却未享受到同样的服务,引起顾客对其公平性的质疑,部分顾客通过投诉、吵闹等方式倒逼影院退改签,增加了消费者投诉及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和谐。
线下电影票退票难也引起永宁县政协委员、民革永宁县支部主委顾燕关注,她调研发现,目前,我区电影院有些可退票可改签,有些只可改签不可退票,且收取的手续费也不一致,“今年三四月份,我走访了部分影院,如万达影视,只可改签不可退票,改签在开场60分钟前,手续费5元/张;大地影院开场前24小时可免费改签,4小时前手续费5元/张,30分钟前手续费7元/张,开场前10元/张;宁夏人民会堂影城未取票客户开场前60分钟可退票,手续费5元/张,开场前30分钟改签手续费3元/张。”她认为,不同的影视公司执行的退改签规定和标准不一,既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不利于市场监管,极易引发消费纠纷和矛盾。
民革宁夏区委会和顾燕联合提交《尽快调整电影票退票方式的建议》社情民意信息,建议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原则,参考《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激励电影产业质量提升、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制定出台电影票“退改签”制度,统一区域内“退改签”标准。可参考“火车票”“飞机票”的“退改签”制度,统一并完善各大影视公司和影院的退改签服务,针对消费者的退换票需求,在规定期限和收取适当费用的前提下,全额或部分退还票款,提升顾客消费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电影市场的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电影票具有时效性,无限制随意退换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从而造成损失,但‘一刀切’式不提供退换票选项,实则是利用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违公平原则。”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涉嫌格式合同违法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