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检察官,孩子的残疾证办下来了,太谢谢你们了。”王某带着幼小的儿子走进永宁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检察官说。近日,永宁县检察院通过与残联部门紧密配合、全面联动,在向困难妇女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为其子办理社会救助,努力实现了“1+1>2”的聚合效应。
今年6月,永宁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张某对其妻子王某实施家暴行为,致使王某身心遭受创伤,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该线索移送至控申部门办理。控申部门初核后认为,王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王某与丈夫张某的孩子因先天性发育不良,患有脑积水,发育迟缓,生活无法自理。张某经常因琐事对王某实施家暴,今年4月,张某因孩子的学习问题与妻子王某发生口角,并对王某实施家暴,致使王某肋骨骨折,身体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住院治疗后,王某头部经常疼痛、右眼视物模糊,因独自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就业,生活捉襟见肘,主要依靠亲人接济维持生计。永宁县检察院,综合考虑王某的实际情况依法向其发放8000元救助金。
为优化救助帮扶质效,永宁县检察院坚持“一次救助 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理念,因孩子存在语言、智力发育迟缓的问题,且户籍不在本地,检察官主动对接社区、乡镇、残联等相关部门,帮助并指导王某提交办理残疾人证相关材料。永宁县残联为孩子办理了残疾人证,每月可领取115元残疾人护理补贴。
近年来,永宁县检察院深入开展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2024年以来,救助困难妇女12人,发放救助金12.6万元。帮助2名困难妇女协调公益性岗位,为2名困难妇女办理低保,为1名困难妇女的子女办理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