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近日,为推动全区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
《通知》对未来五年全区绿色矿山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提出到2028年底,全区持证在产的90%大型、80%中型、100%小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积极帮助绿色矿山企业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金融借贷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要加强技术评估和动态监管,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绿色矿山名录中的矿山进行现场核查。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1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遴选入库程序重新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