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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加快推进林权确权登记

本报讯(记者 吴 倩) 6月13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林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妥善解决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林权首次登记或原林权登记资料存在图斑位置偏移、界址不清、地籍调查成果不完善等问题无法满足后续登记需要,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集体林地,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国有林地上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确需换证或分宗、原地籍调查材料不满足登记需求的,应重新开展地籍调查。林权地籍调查完成后,涉及集体林地的,由林草部门依据地籍调查成果,指导林权权利人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作为林权登记的权属来源材料;涉及国有林地的,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权地籍调查中无法明确每户权属界限的,在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采取联户共有方式颁发林权不动产权证书;林地四至权属界限清晰的,可逐户逐宗开展地籍调查,权利人在同一地籍子区内拥有多宗性质相同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的,可采取“一户一证多宗地”的登记方式,在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多宗林地权利;已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经营的,可将经营权统一登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区将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林权类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大、矛盾积累多、成因复杂等特点,区分问题类型,形成问题台账,规范开展化解。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长效工作机制,重点围绕登记错误、一地多证、已登记未发证等问题,明确处置路径,先易后难,分步分类推进问题化解,做到“申请一宗、规范一宗、化解一宗、登记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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