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 敏) 6月7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印发《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挥我区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提出,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