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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审工作流程 强化申报资料审查

我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本报讯(记者 吴 倩) 5月20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强化申报资料审查,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建立监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属于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办法》调整了评审备案委托权限,将评审备案委托权限由区、市两级调整为区、市、县(区)三级,使评审备案(审查)管理与矿业权发证权限保持一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受自然资源厅委托负责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办法》明确了评审的申报方式、申报材料、材料补正、申报受理时限等内容。要求评审组织单位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和矿种、资源储量规模等特点,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规模达到大型的,以及评审过程中存疑的,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对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工业指标的确定明显不合理,工作程度未达到相应阶段技术标准要求的,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等12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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