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用地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对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审查、选址、审批、复垦和监管等方面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指引》指出,临时用地使用应遵循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两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时用地的,由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定期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超期未完成复垦任务的,适时进行预警、通报。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临时用地者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