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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检察院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之子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

本报讯(记者 孙振星) 近日,永宁县检察院向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之子小浩(化名)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永宁县检察院开展信访接待工作时发现,小浩是一名未成年人,年幼时父母离异,长期和爷爷奶奶在老家共同生活,与母亲已失联多年,其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均由父亲在宁夏打工负担。然而,小浩的父亲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害身亡,小浩身心遭受巨大打击,又失去了经济来源,不愿继续上学,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也未对小浩及其家人给予任何赔偿,使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发现这一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干警立即电话联系小浩爷爷,告知其享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并对申请程序和办理流程作了详细说明。因小浩在外省生活、学习,经济和时间上都不便于长途奔波,更不愿到父亲遇害地来。办案检察官充分考虑这些现实因素,决定通过远程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联系小浩及其住所地村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经审查,小浩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永宁县检察院依法向小浩发放1.5万元司法救助金。针对小浩不愿继续学业及今后生活等问题,办案检察官与小浩的爷爷奶奶及大伯多次沟通,鼓励他们支持小浩完成学业,才能更好立足于社会,改善自身困境。在办案检察官的多次沟通劝解下,小浩渐渐走出父亲被害的阴霾并决定重拾课业、努力学习。

永宁县检察院在办案中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力度,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发放救助金,及时解决未成年人的现实困难。永宁县检察院将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继续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基层宣传政策,主动挖掘救助线索,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传递检察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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