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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拟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本报讯(记者 王 茜) 4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自治区公安厅会同自治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起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共37条,从市场流通环节、严格市场准入、强化销售管理等方面,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租赁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全链条安全监管,进一步细化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措施,压实各方责任。《规定》明确了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同时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在电动车使用环节上,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图书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区、单位应当在公共停车区域合理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结合宁夏实际,对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学龄前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多种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常见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属性为机动车。

目前,《规定》已在自治区公安厅和厅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市民可通过“宁夏交警”相应微信文章留言反馈意见,或来寄信至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可发至mahulawyer@163.com或nxjjz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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