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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规范“乡案县审”程序 助力基层案件质量提升

本报讯(记者 赵婵莉) 2月28日,记者获悉,银川市纪委监委于近期修订出台了《银川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乡案县审”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持续深化“乡案县审”工作,优化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责任、统一文书样式等,切实提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规定》明确了“乡案县审”案件范围,将乡镇(街道)纪(工)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及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由乡镇(街道)纪(工)委给予处分的案件,统一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有效避免了乡案查审不分的情况。

《规定》还对“乡案县审”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乡镇(街道)纪(工)委办结案件,经向同级党(工)委请示汇报后,由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审批后移送审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成立审理组,在阅卷、审理谈话并经集体讨论后形成结论性意见,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并向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在落实“乡案县审”监督制约上,县(市)区纪委监委审理乡案中,必要时可邀请乡镇(街道)纪(工)委相关办案人员列席会议,参与讨论论证。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案件审理意见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党(工)委意见存在分歧时,应当及时层报至分管副书记,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案情并进行讨论,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经沟通、研究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提交县(市)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做到县乡两级相关办案部门既相互协作,又监督制约。

《规定》还细化了“乡案县审”后半篇文章,明确乡镇(街道)纪(工)委办理案件的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及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办理。杜绝乡镇(街道)纪(工)委处分案件“打白条”,有效维护处分决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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