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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法规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 孙振星) 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11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依法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条例》是我区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对于从制度层面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立足我区实际,在信息归集共享方面,针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全面、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提出信息目录制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着力打破信息孤岛,整合信息资源,推动形成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奖戒方面,针对奖惩机制不健全、守信主体获得感不强等问题,明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相关措施等,在严格防范信用惩戒泛化滥用的基础上,推动各方面广泛运用信用手段,激励守信主体。系统总结银川市成功入选全国信用示范城市经验,将具有宁夏特色、实践验证成熟的经验做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在全区推广。明确示范创建的相关规定,调动区内各市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区、提升城市信用排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条例》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对应当由政府负担的经费提供必要保障。增加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会信用工作相关规定,指导推进农村、城市社区开展基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社会治理与信用建设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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