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单 瑞) 为进一步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共七章二十五条,就办理方式、办理程序、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程》指出,政协提案办理是承办提案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按一定的程序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答复提案者。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规程》提出,在办理程序方面,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是政协提案的交办单位,政协提案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确认、签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时限,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做到先沟通后办理、不沟通不办理。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的原则,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承办提案超过10件(主办+协办)的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应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报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在组织领导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分别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承办单位应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1件以上提案。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对提案答复意见审核把关。
《规程》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自治区党委督查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从制定方案、办理时限、沟通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提案者反馈不满意、不沟通办理、无故超时复文、复文质量不达标或格式不规范等情形,将作为扣分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与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委员回访、复文审核等方式,对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办理质量效果差的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