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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首次制定药品监管领域工作指引

本报讯(记者 郝 婧 实习生 雅 帆) 11月30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药监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规范处置生产经营环节过期失效药品,防止药用渠道流弊和污染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据悉,两个工作指引在药品监管领域属于首创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示范引领性。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规定,各级药监部门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用及使用单位(企业)涉及违法的,将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案件协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流弊和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使用单位申报销毁的,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申请企业(单位)委托有无害化销毁资质和销毁能力的企业(单位)进行销毁,防止销毁过程发生流弊事件或造成环境污染。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明确了过期失效药品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监督检查程序等内容。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的日常监督检查。明确了部门、人员管理职责落实、建立过期失效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召回管理、过期失效药品登记、销毁、处置情况、委托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重点检查内容,并依据重点检查内容制定了日常监督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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