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瑞利) 11月14日,记者从银川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增强其家庭发展动能,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托底保障,《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
《办法》强调,具有银川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以上、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可申请集中照护。困难重度残疾人被集中照护后,其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由其个人或监护人按月领取后支付给集中照护机构。
困难重度残疾人在支付给集中照护机构个人领取的政府救助补助资金后仍有不足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贴:集中照护对象是整户纳入低保的,给予缺额100%补贴。集中照护对象是按“单人保”纳入低保的,如其家庭同时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给予缺额100%补贴,其家庭不是低保边缘家庭,给予缺额70%补贴,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集中照护对象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给予缺额70%补贴,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集中照护对象是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三类”人员的,给予缺额100%补贴。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