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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王 茜) 11月15日,记者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布提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它的照射能显著美化食物色泽和新鲜度,容易对消费者选购食用农产品造成一定误导。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提醒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照明灯具进行自查,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尽快更换灯具设备。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场所内的食用农产品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生鲜肉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场所,在自然光或者接近自然光的灯具下辨别生鲜肉品质,防范因商家使用生鲜灯造成假象。如有发现经营者使用生鲜灯情况,可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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