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红霞) 8月23日,记者获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宁夏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
《办法》共6章32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应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办法》明确,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运维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应用上,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平台完成调试、联网之日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数据有1项或者1项以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小时均值限值(大气污染物)或者日均值限值(水污染物),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据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参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实施,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保存证据材料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排污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办法》自2023年9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