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 敏) 8月1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和人社厅联合召开自治区府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三方调研成果,并以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全区法院、司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考执行。
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支付案件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由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不统一,导致在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上时常会出现执法、司法尺度把握不一致的情况,这既影响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使工伤职工享受正常待遇的渠道不够畅通。自治区高院、司法厅和人社厅针对这一问题,组织调研组进行系统调研,分析梳理该类案件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5个具体问题和24类具体情形,提出分类解决的具体办法,达成如何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的共识,为各地在执行中提供了有效路径。
三部门梳理工伤认定领域的问题共4条,确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20种情形。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特殊情况下的3种情形,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3种情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视同工伤的2种情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定了2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明确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4种情形。这些问题是各地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相对聚焦且表现集中,通过划定边界、统一认识,这些问题将会有效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