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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

本报讯(记者 陈 敏)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创新性开展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提出2023年到2025年,宁夏将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实施方案》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划分为极高风险企业(Ⅰ级)、高风险企业(Ⅱ级)、中等风险企业(Ⅲ级)和低风险企业(Ⅳ级)四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对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极高风险(Ⅰ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4次,对高风险(Ⅱ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对中等风险(Ⅲ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督查重点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库配套建设气体净化设施情况、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执行情况等。低风险(Ⅳ级)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根据《实施方案》,强化危险废物重点风险单位清单动态管理,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自评、各地市形成分级分类管控企业清单的基础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全区分级分类管控企业清单。已纳入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范围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可退出差异化管理范围。退出企业必须保障现场危险废物全部规范处置结束。

宁夏将对开发区实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自治区级开发区入驻极高风险(Ⅰ级)和高风险(Ⅱ级)企业总数≥10家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其他情形为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危险废物高风险开发区应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保证危险废物妥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严格审批新建、扩建产生、利用或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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