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5月26日,记者获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通过在自然资源部确定的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中宁县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实现形式,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宁夏经验。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布局、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整理,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发展。
在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探索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或以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
我区将探索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协同机制,统筹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年度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规模、用途、布局等。探索利用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严格规范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求,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
我区还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合同履行等全程监管。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坚持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公平合理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探索通过镇村联动等形式,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采取股权分红等形式获得入市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