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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

本报讯(记者 陈 敏)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办法》明确我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运维单位职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证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不得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不得使用任何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或结果。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办法》,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对排放检验不达标老旧车辆、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发现排放不达标车辆、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治理的车辆,由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执行“锁定”,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执行“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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