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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实施细则 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保障

本报讯(记者 吴 倩)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从统筹规划用地、计划指标配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腾退指标使用、采矿用地审批、采矿用地供应及监管职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激励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利用,为促进我区能源资源供应提供用地支撑。

《实施细则》明确,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采矿项目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并将采矿项目纳入规划项目清单;要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原则上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规划采矿项目用地。

《实施细则》鼓励各市、县(区)和采矿企业对本辖区内存量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用于保障辖区内新增采矿项目或本企业采矿用地需求。对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由所在市、县(区)政府投入资金进行复垦修复,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采矿企业进行复垦修复。

在采矿用地供应方面,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能源项目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依规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可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采周期长的露天矿山项目用地可采用循环用地模式。采矿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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