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问题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相关税费、未办理竣工验收等问题,提出10类25个方面具体处置措施和方法路径,力争11月底前全区国有土地上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应化尽化、产权证书应颁尽颁。
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方案》明确,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项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的问题,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依法追缴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契税申报问题,可分不同情形到税务部门受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和原合同金额予以核定计算征收购房人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未进行规划核实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核实手续,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报经设区的市、县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由住建部门凭相关材料审核出具符合竣工验收的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办理消防验收的问题,消防验收不与其他手续和情况关联,仅需单独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审核。未通过人防验收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同期实施的项目限期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