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 倩 文/图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重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2022年7月,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应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区)政府牵头,各级人民法院参与配合,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加强诉源治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区各市(县、区)相继成立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半年多来,各市(县、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充分发挥职能,较好地发挥化解争议的作用,减少了诉累。但是,通过半年多的运作,各市(县、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运作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年,自治区政协委员赵恩慧、郑清源提交《关于完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运行体制机制的提案》,就完善全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体制机制建言。
通过前期调研,赵恩慧和郑清源了解到,我区行政调解没有上位法律依据,行政调解的效力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行政调解的体制机制不统一,有的是建立了类似于人民调解的机构,有专门的调解人员,有的仅仅是挂了调解中心牌子,对于法院转办的调解案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机构承担。行政争议调解协调、配合不畅,一些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没有相应的对接单位。比如宁东的案件,人民法院找不到对接的调解中心。
提案建议,加大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调解的参与和指导,保证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合法、规范运行。保证行政调解中心的实质化运作,明确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具体负责部门,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人员、场所和经费保证。充分运用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手段,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加大对行政败诉的案件考核和追责力度,加大诉源治理,避免错误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