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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本报讯(记者 李 莹) 近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范全区发展改革系统各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统一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据介绍,在起草过程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收集和研究国家、自治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及外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基础上,草拟形成初稿。经征求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对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通过了合法性审核,予以印发。

《基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裁量规定,共三章17条。第一章是总则,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目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第二章是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是裁量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中不予处罚情形、从轻减轻情形、从重情形、一般情形、程序规范、裁量尺度及规范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章是附则,主要对个别表述、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予以明确。第二部分是裁量基准,为增强文件的可读性、直观性,裁量基准以表格形式呈现,共分为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5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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