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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力量 夯实平安根基

——住宁全国政协委员聚焦法治建设献智献力

本报记者 张玉香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住宁全国政协委员们聚焦提升法治力量,推进基层治理和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建言献策。

多措并举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基层法院案件量进一步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如何保障基层法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仍能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成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住宁全国政协委员马秀珍将“关于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的提案带上全国两会。

提案提到,目前很多地区诉源治理成效欠佳。虽然各地高院相继出台加强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绝非法院“单枪匹马、单打独斗”即能实现,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有着密切联系,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而社会普遍认为诉源治理是“枫桥经验”在人民法院的延伸,法院是矛盾纠纷前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导致诉源治理党委和政府介入少,全凭法院“一肩挑”。

“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多元调解力度不够,基层纠纷大多靠裁判。另外审判队伍配比不全,基层法官力不从心。”马秀珍委员说,根据司法改革要求,法官实行员额制,占人民法院编制不超过39%,司法行政人员所占比例为15%,其余46%为司法辅助人员。而实践中基层法院法官大多只能配备一名助理或书记员,与改革预期的审判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形成1:1:1的比例要求差距很大,延长了审判时间。

提案建议,要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推动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实现更多的矛盾隐患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完善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为抓手,加强与社会综治部门、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律师协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全覆盖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教育、协商、引导等方法,把一般性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让法院集中精力解决重大法律争议和确立社会普遍规则等问题。

建立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各地高院结合本地法院案件结构、审判态势、审级职能变化情况、法院核定的法官员额数、编制数等因素,每年对全省各级法院收案数,法官平均办案数进行动态分析,从案件量相对较少、编制人数多、核定法官员额较多的法院,调整部分员额至案多人少问题突出的法院,着力充实基层法院审判资源。明确类型案件运用简式裁判文书,以此缩减审判人员撰写文书所需的时间,进而提高工作效率,让强大的法治力量真正成为保障平安的根基。

以法治保障推动乡村有效治理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其中法治是连接自治和德治的关键。

全国两会召开前一个月,住宁全国政协委员王新军带领民革宁夏区委会工作人员下乡镇、走村落开展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充实完善提案。

“村民之间因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除邀请村上有威望的老一辈说服劝导外,还有别的方式吗?”“村上有没有专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每到一处,调研组成员认真询问村镇法治建设情况,与相关负责人认真交流沟通。

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十里铺村党支部书记马而利告诉调研组:“村民相对于市民来说,运用法律的意识依然淡薄,可现在要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关系、化解农村基层矛盾,都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以我们现在也在重点加强乡村普法宣传,努力提高村民法治意识。”

以法治保障乡村有效治理,需要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结合调研实际,王新军委员完善“关于加强乡村治理法治保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建议”的提案,并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乡村治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配套法规政策不完善,实施监督不到位,以上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职责边界不清、关系不顺、履职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王新军委员说。

提案建议,加强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并拓展村民协商议事范围,重点将农村生产组织引导、乡村建设组织协调及法规政策规定的乡村生产要素配置、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农补贴和救助资金兑现等内容纳入其中,增强基层自治的组织引领能力。优化完善政策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界定村级组织功能职责,明晰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与村级组织在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公共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边界、工作流程。强化各方履职检查监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列为市、县党委督查和人大监督内容,推动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实施乡村事务管理,杜绝出现“权力上收、责任下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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