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毕 竞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书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始终把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放在第一位,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住宁全国政协委员们聚焦女职工合法权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依法强化乡村治理效能等民生诉求,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强化政策支持让生育者“想生敢生”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据国家统计局2023年发布数据,当前,“90后”“00后”作为新的婚育主体,随着养育成本增加、教育焦虑蔓延、经济环境和劳动就业竞争压力大、女性工作与家庭冲突加剧、子女养老需求降低等因素,推迟婚育、不婚不育现象越来越多,“不想生、不敢生、不能生”问题日益突出。
“有了宝宝后,我和爱人明显感到力不从心,钱不够花。”35岁的王广银告诉记者,“因为照顾孩子分散了我们不少精力。为了照顾好第三代,只得麻烦老人从老家来给我们带。”尽管如此,王广银妻子的公司仍以“生育过后工作精力不足”为由,将她每月工资降了600元。
“虽然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鼓励生育的政策,但政策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明显不够且不配套,以至于政策效应尚未能显现。”住宁全国政协委员姚爱兴在“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的提案”中建议,优化和支持生育不仅要关注生育政策本身,还要做好经济社会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婚育家庭和妇女假期等相关待遇保障。比如进一步完善国家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延长婚假、产假、护理假,新增父母育儿假等,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会、妇联等部门,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落实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育儿假及待遇。制定女性维持工作与家庭平衡的相关政策,稳定女性的劳动参与率等。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近年来全区以外卖、快递、网约车为代表的新业态发展迅猛,在促进劳动就业、经济发展和零售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新业态组织结构的网络化、用工形式灵活化,以及新业态劳动者流动化、共享化、分散化等特点,又使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住宁全国政协委员马宗保、杨淑丽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新业态劳动者普遍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高,加班熬夜是常态,给身心健康带来巨大挑战和影响。而此类劳动群体因劳动关系复杂、工作时间和场所不固定,难以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认定难,即使购买商业保险,也是杯水车薪,难以应对职业伤害风险。由于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企业(平台)往往利用相关法规漏洞,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即使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发文,但受户籍、地域、流动等因素制约,不少劳动者考虑到费用等因素参而不缴和参保后断缴现象较为普遍。
马宗保、杨淑丽委员认为,应当从法律层面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建议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劳动法,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平台)、就业者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等情形,制定适应数字时代化的法律法规,补齐法律“空白”。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平台(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人社部门完善工伤参保办法,为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清障疏堵、优化服务。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治理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让新业态劳动者安心工作。
马宗保、杨淑丽委员建议进一步破除城乡、地域和不同险种之间的藩篱,通过就业、社保等补贴扶持,支持创建新业态行业性组织,通过行业组织受理参保。同时,以“互联网+社保”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力打通全民参保的“最后一公里”。
以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其中法治是连接自治和德治,提升乡村治理的关键。近年来,住宁全国政协委员王新军切实感受到乡村振兴带来的喜人变化,就如何走好新时代乡村振兴路积极建言献策。
为切实强化乡村治理效能,充分发挥村级组织“领头雁”作用,统筹推进乡村生产发展、生态改善、生活提高,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他建议加强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明确和强化村民自治议定事项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法律地位及法律约束力,充分运用法治措施加强对基层自治运行的保障,提升基层自治效能。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乡村治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界定村级组织功能职责,明晰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与村级组织在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公共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边界、工作流程,切实理顺县乡村管理关系。充分依托基层自治体系,调整优化涉农补贴资金及各种救助资金投入方式和兑现发放渠道,积极为基层自治赋权赋能。
王新军委员建议,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和村务监督有效衔接,着力强化村级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确保村级组织依照法定职责及其程序、方式要求做好村民自治事项协商议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参与权、监督权,让乡村基层组织真正成为为群众办事的“放心人”,激励和引导农民群众共同投身乡村全面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