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2月20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的审核、实施、验收、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构建项目管理流程,明确各方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效益。
按照《办法》规定,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坚持“以水四定”,注重提升生态系统整体性、稳定性、系统性,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及后期管护等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引导项目与葡萄酿酒、旅游康养、绿色农业、清洁能源等产业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部门向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入库。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择优纳入项目库,并组织对已入库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每月报送项目质量、进度及资金支付等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符合申请条件,提供相关资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报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市级验收情况和结论进行核验。
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和景观工程建设等项目支出。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