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取消商品房公摊面积供暖费用

自治区政协委员吴建全建议:

冬季取暖是每个北方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长期以来,一直采取以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的做法。近年来,公摊面积该不该收取供暖费,已经成为了大家争议的焦点。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公用面积以及墙壁所占的平面面积,但是并非所有的面积都有供暖设施。如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公共门厅、过道等,基本没有供暖。一般小区的公摊面积在10%至20%之间,现在高层住宅的公摊更是高达20%以上。对于未供热却要支付供暖费的部分,不符合商品买卖公平的原则。

建议取消公摊面积的供暖费用,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划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套内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公摊面积),按实际供暖面积收取供暖费。发改、住建部门和供暖公司统筹管理,参考济南、石家庄、郑州等城市,对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或没有房屋产权证的,统一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90%收取,或给予建筑面积的10%至15%的优惠,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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