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振星) 近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解决中药材加工过程中因“二次浸润”等造成成分流失和质量损耗等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在我区开展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鲜切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包装、储存等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明确产地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操作要求。
《指导意见》规范鲜切药材采购和使用行为,明确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从各类中药材市场或者个人等处购进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从质量体系不健全或者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购进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将采购的鲜切药材直接包装后作为中药饮片销售;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的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对产地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自治区药监局制定《宁夏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质量管理要求(试行)》,对产地加工中药材的种植、企业人员、设施设备、文件制度、记录及鲜切药材的生产加工、干燥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各项操作不影响中药材产品质量,鼓励建立完整的产地加工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