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1月31日,记者获悉,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存量土地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我区将建立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交易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用途。
《实施细则》提出,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无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的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设立抵押权。
我区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实时采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相关信息,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和整体调控。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诚信评价系统及交易主体和中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不断健全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