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倩) 1月12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开发要求、审批程序、验收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有未利用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通知》规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开发的区域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围湖造田和侵占河流滩地,将25度以上坡地开垦为耕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国有未利用地等,不得纳入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范围。
按照申请、审查、批准、签订合同、公示、验收等方面,《通知》明确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程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实地勘测、复核,并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要重点审查土地开发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后土地是否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土地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是否科学合理、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是否取得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
“按照《通知》要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按要求报备入库,在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拟开发地所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副处长张媛介绍,对已经审批但未按要求进行开发或履行开发主体责任不到位等各类违规问题的,县级以上政府将依法撤销并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