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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资委多措并举 实现企业年金规范管理

本报讯(记者 马 敏) 1月6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工作,银川市国资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出台《关于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工作督导,实现年金备案规范管理。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意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必要条件是以合并报表连续三年盈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完成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前提。适当放宽了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承担战略性先导产业发展任务的企业和公益性企业的实施条件,并要求亏损企业立即停止企业年金缴费。

《意见》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比例每年最高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高到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1%提高到2%,规定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企业出现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立即中止缴费;企业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下一年度缴费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终止企业缴费。

《意见》要求实施企业年金应当履行企业内部决策和民主程序,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职工权益。合理确定服务机构和年金基金投资方案,做好年金运行风险管理,发挥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优势,保障和提升收益水平。规定企业亏损时应终止年金缴费,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补缴金额和年限,补缴年限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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