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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本报讯(记者 吴 倩) 12月14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进一步明确新增耕地来源、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程序、各类主体职责分工等,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补充耕地项目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

《办法》通过建立正面和负面清单,全面界定新增耕地来源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地块及周边无严重污染且经土地权属人同意的未利用、低效利用、闲置、损毁、退化的非耕地地类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地形坡度大于25度、二调以来历年变更调查及三调退出的耕地区域、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河湖漫滩和沼泽地、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不得作为新增耕地来源。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需逐地块调查测量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标识项目实施区域和计划新增耕地地块位置,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位置、地类、面积清晰准确的立项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

为了进一步严格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验收,《办法》要求采取内业审查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验、市级终验、区级复核”三级验收程序,对地类、面积、质量等别、产能进行认定和核算,严格核定新增耕地。新增地块未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标准的,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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