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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本报讯(记者 王 茜) 12月11日,记者获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要求银川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销售连花清瘟、金莲清热颗粒等药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不得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强制搭售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严禁下列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捏造货源紧张或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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